7月3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,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、主席齐同生涉嫌受贿一案,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配查网,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近日,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检察机关起诉指控:被告人齐同生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、主任,自治区政府副主席,自治区党委常委、政府副主席,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、主席,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齐同生出生于1952年7月,河北平山人配查网,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主任,2005年升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,后任自治区党委常委、常务副主席。2013年1月,他担任自治区政协主席,2018年3月转岗全国政协,2023年卸任。
2024年10月,齐同生官宣被查,2025年3月被开除党籍。
通报称,齐同生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长期搞迷信活动;
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配查网,违规接受宴请;
违规收受礼金;
贪婪腐化,恣意妄为,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,搞权钱交易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采矿权证办理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延伸阅读——
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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